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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央行”来了

2020-10-26 01:30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作者: 孙璐璐

金融立法工作近期得到提速。继10月16日央行发布《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后,时隔仅一周央行又就《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部金融领域重要法律的大修,既有对过去多年金融形势发生翻天覆地变化后法律机制的“打补丁”,也有对未来金融业态发展所需的法律保障进行前瞻性布局。

相较于现行的《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修改新增的条款较多,但核心原则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扩充央行制定货币政策以外的多项职责,诸如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负责金融标准化和金融科技工作,管理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等。二是赋予央行与新职责相匹配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包括检查监督权、现场检查措施、对违法行为涉事主体和个人的处罚手段等,以保证央行履行监管职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探索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的主流发展趋势。尽管修订草案对央行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极大的扩围,将现行的央行13项法定职责扩充至19项,但新增的多项职责实则均围绕宏观审慎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这一个目标展开,这也是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增法定职责的确立并非赋予央行新的职能,事实上,其中大部分职能是近年来央行已经在着手承担的职责,法律层面的“打补丁”只是滞后反映了近年来央行功能和职责的变化。

相比于新增的法定职责,笔者认为,《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完善央行履职所需的检查监督和监管措施规定。本着权责匹配的原则,央行职责的极大扩容,需要相应的监管职权作法律保障,这样才可以解决监管操作性不强、有效性不足的问题。

同时,新增职责与丰富监管手段相配套,也让央行的定位发生巨大转变。可以预见,今后一段时期内,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全局看,横跨宏观调控与微观行为监管的“超级央行”将成为未来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主动脉。不过,市场和监管永远是在博弈中前行,职权得到极大扩容后的央行,也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监管与市场的边界,实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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